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錯把馬的節儉當美德

錯把馬的節儉當美德
 
馬英九擔任總統後,民調由七、八成的滿意度掉到現在的九.二%,成為人類政治史上罕見的「傳奇」,充分暴露了無能、冷血的本色。但是,民眾難免要問,是什麼樣的化妝術,可以把一個「笨蛋」塑造出救世主的形象?
人們容易被表象所欺騙,往往來自對某些行為內涵的錯誤理解,結果落入政客的陷阱而不自知,甚至釀成悲劇。例如馬英九最喜歡標榜自己的節儉,選舉時經常大打廣告,宣傳他的皮鞋、腰帶、衣服、棉被、游泳褲,都穿到不能再補,一、二十年還不肯換新,形塑廉潔、好人、能幹的美德,乃是民眾將單純的行為、習慣披上道德色彩的例證。
其實,因為歷史上的台灣多數時間是貧窮落後,因此要富起來,往往要靠節儉來累積發展事業的第一桶金。節儉因此成為社會公認的美德,此一觀念發展到了極致,就變成節儉的人不管在任何領域成功了,節儉都會被視為成功的主要原因。倒過來看,品評一個人的德行與能力,是否節儉也就成為最重要的指標。
坦白說,很多人之所以節儉,只是個性或生活習慣使然,與道德操守無關,更不涉能力才幹,所以將節儉的行為延伸為不愛錢、不貪污,或者認定棉被蓋幾十年,衣服、鞋子捨不得換新的人,會比愛花錢、喜歡血拼的人更有執政能力,是非常偏差的觀念。不幸的是,因為社會瀰漫這種錯誤觀念,使很多人樂於將選票投給節儉的馬英九,為自己帶來了一場八年的災難。
【 102.9.24/自由時報/自由評論 】
【下文摘自/ 2013.9.24/自由時報 /網友  Shengtsai Mao  】
馬英九明明貪污特別費一千多萬元!貪汙公款就該退出政壇,卻還強辯脫罪,真是無恥至極!

馬英九市長七年多共貪污侵佔特別費公款一千多萬元!這是不必用發票而用馬英九個人領據報銷,直接匯入馬英九個人薪水帳戶的一半特別費每月十七萬元公款,其中有每月市長薪水僅十四萬元竟然固定匯款二十萬元給其太太花用,一次匯入其姊帳戶三百多萬元,匯給其美國女兒一百多萬元,還有其他支用,銀行帳冊清清楚楚,七八年來共侵佔一千多萬元被檢察官起訴,當然貪污侵佔公款!馬英九的雙手髒兮兮

另外需用發票報銷的另一半特別費每月十七萬元部分,除日常生活用品等拿發票報銷外,養自家小狗費用也被查出以特別費報銷十八萬多元,用禮品等名稱報銷,涉及偽造文書詐欺貪污犯罪;但檢察官對此部分未認定馬英九有罪,推卸給余文一人承擔,這是對馬英九特別寬厚之處,未依據法律追訴讓馬英九逍遙法外,更造成與其他人特別費案之認定有雙重標準!

前台北市捷運局長齊寶錚利用首長特別費違法支付私人住宅水電費等,台灣高等法院以貪污等罪判處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181萬餘元追繳沒收!

特別費是業務費用,不是薪水,一定要用在公務事項,不能挪用或私吞,馬英九已在媒體公開強調好幾次!這是常識,也是公務員基本的守則!

但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一審法官也特別,為判決馬英九私吞的一千一百多萬元特別費無罪,還查毫無關連的中國宋代公使款用法來為馬英九脫罪,也查特別費是否為實質補貼,更特別為馬英九每月額外加薪三十四萬元,好奇怪好偉大的法官哦!

如果是實質補貼也僅貼補用私款預先墊付公務費用的數額,餘額仍要繳回還給國庫,否則即不能稱之為「補貼」了,這是基本常識,但法官竟認定已經進入馬英九個人帳戶可以作個人生活費,可以私吞下去!為馬英九作出特別判決,「法官獨裁」人民怎麼辦?

馬英九還用烏賊戰術,誣指全國幾萬位機關首長都與其同樣貪污,但絕大多數的首長使用特別費是清白的,並無貪污情事,何況多數首長特別費不夠用,何來貪污?馬英九抹黑全體首長,毫無良心道⋯⋯
德!

因為絕大多數的首長特別費每月僅是一二萬元,一般縣市長才五六萬元,不像台北市長特別費除了每月高達三十四萬元外,還在業務費中偷藏特別費每年編列一百八十萬元紅白帖的專款給市長花用,讓市長每月的特別費三十四萬元可以全部侵佔入已,不必如同一般首長特別費主要花用在紅白帖上。因此也讓馬英九每月能用領據將一半特別費十七萬元撥入其個人帳戶作為私款花用,這是馬英九貪污特別費的成因,能夠連續貪污一千多萬元特別費,更顯示馬英九有意貪污特別費公款!

●馬英九究竟涉嫌貪污了多少特別費?

馬英九從他所有的銀行帳戶拼湊了一堆支出充當特別費的支出,但未被檢方採信,其中金額較大或名目較特殊者如下:

 ●88年1月22日:捐款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88年1月28日:捐款1,000,000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
 ●88年2月15日:跨行轉出之400,018元,無法確定流向。
 ●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13,000,000元。
 ●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712,600元。
 ●88年4月22日:匯給在美國之子女328,450元。
 ●88年11月22日:以81,050元購買台北銀行股票。
 ●88年間馬英九曾以現金支領特別費共計541,700元,其中174,690元未回存至薪資帳戶,去向不明
 ●從88年1月1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以自動扣帳計586,019元,支付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自88年1月至92年11月27日止:馬英九於行政院郵局開立之帳戶,總計1,163,681元,支付瓦斯費、電話費、電費、水費、安泰人壽保險費、中興銀行及遠東商銀之扣款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92年1月10日:捐給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10,000,000元。
 ●92年2月17日: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300,000元。
 ●92年7月24日: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500,000元。
 ●93年5月25日:將3,000,000元轉存至其家人馬以南帳戶內。
 ●93年7月22日:11,765元經查係開立銀行支票給國民黨。
 ●93年1月1日至95 年7月31日止:以自動扣帳計555,214元,支付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93年5月25日:其子女在美國刷卡消費13,069元。
 ●93年6月9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50,000元,至馬
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3年10月25日:支付健康檢查費用26,860元
 ●93年10月25日:信用卡之扣帳4筆共51,503元,被告以記憶不清為辯。
 ●93年12月2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400,000元,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4年5月24日:其子女在美國刷卡消費10,258元。
 ●94年5月24日:信用卡扣帳13筆共70,392元,被告以記憶不清為辯。
 ●94年10月1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98,775元,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5年7月28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560,000元,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82年12月起至95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76筆共2,543,451元(檢方查出這些都是國大薪資)。
 ●88年3月至95年7月止:收受馬英九薪資帳戶轉帳款項之周美青帳戶,共計18,169,280元,並未回流至馬英九之任何帳戶。

檢方查出,87年12月至92年12月,馬英九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10,238,300元,扣除支出3,495,874元後,計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

93年1月至95年7月,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5,066,000元,扣除633,199元支出後,計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

因此,檢方認定,馬英九總計未支出部分之11,176,227元即為貪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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